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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

来源:舟格财经


一、网络公司擅自向机主发送收费短信,消费者在网站上取消这些收费信息时,操作总是失败。

二、交货延迟。

三、购买到的实物与网上图形不一致。

四、赠品缺失。

五、多数网站未给消费者提供足够信息。33%的网站没有退换货款说明,39%未建立隐私保护对策。

六、上网攒积分换取奖品。攒积分的方法有注册网站、浏览网站、介绍下线等几种,但其奖品最终还需要钱买。

七、夸大其词、虚假宣传。

八、利用巨额奖金或奖品诱惑消费者浏览其网站。

九、采取格式化契约条款,给消费者提供的只是“同意”或“不同意”,至于契约中的详细内容,消费者并不清楚。

十、对网上售出的商品不承担“三包”责任。

对策

第一,谨慎选择交易对象。对于陌生商家,应注意其网址上是否提供详细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必要时应打电话以核实经营者的身份。

第二,认真阅读交易规则。由于此类电子证据具有“易修改性”,应将这些凭证打印保存。

第三,如果用信用卡支付,最好使用专用的一个账户,卡内不宜存放太多现金。

第四,注意保存有关单据。

第五,商家送货时,应注意核对货品是否与所订购商品一致,有无质量保证书、保修凭证等,同时索取购物或收据,以便在遇到所购商品与广告宣传不一致时要求退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第三十条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各级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各级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人民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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