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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损毁赔偿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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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损坏是指快件在寄递过程中由于封装不完整等原因导致价值损失。根据《快递暂行条例》和《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附录A,对保价快件应按约定赔偿,对未保价快件应按民事法律规定赔偿。赔偿对象为寄件人或指定受益人,索赔因素包括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快件损毁赔偿根据完全损毁和部分损毁进行赔偿,快件丢失赔偿包括免除服务费用、按保价金额赔偿和按相关规定办理。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快递损坏

快件损毁是指快递服务组织寄递快件时,由于快件封装不完整等原因,致使快件失去部分价值或全部价值。与顾客有特殊约定的情况除外。

二、快递损坏赔偿法律规定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附录A

A.1赔付对象

快件赔付的对象应为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

A.2索赔因素

索赔因素主要包括快件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

A.3赔偿原则

快递服务组织与顾客之间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按以下原则执行。

A.3.3快件损毁

快件损毁赔偿应主要包括:

a)完全损毁,指快件价值完全丧失,参照快件丢失赔偿的规定执行;

b)部分损毁,指快件价值部分丧失,依据快件丧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丢失赔偿额度的相同比例进行赔偿。

快件丢失赔偿应主要包括:

a)快件发生丢失时,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

b)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按照被保价(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c)对于没有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按照邮、邮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

结语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和《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附录A的规定,对于快递损坏的赔偿责任应根据保价规则和民事法律进行确定。快件损毁赔偿应包括完全损毁和部分损毁,而快件丢失赔偿则包括免除服务费用、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或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根据约定执行或者按照相关原则执行,以保障寄件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2015修正):第六章 快递业务 第五十七条 经营国际快递业务应当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要求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报关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2015修正):第六章 快递业务 第五十六条 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

快递企业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2015修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未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的;

(三)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的;

(四)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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