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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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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第十三条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第十四条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根据您的情况右根骨粉碎性骨折可以定九级到十级伤残,具体的可以找鉴定机构。省、地(市)、县(市)三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评残标准鉴定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受当地委托,由劳动、卫生、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主管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医院,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或者设立劳动鉴定中心,开展劳动鉴定工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5.1.1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1.2一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小肠切除≥90%;

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全胰切除;

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0.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1.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2.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mg/dL.。《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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