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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否有权利要求参与拆迁补偿房屋评估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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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规定,房屋征收或者拆除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相关权利人的房屋进行评估,并确定补偿标准。同时,根据《拆迁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收单位在房屋征收或者拆除前,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征收或者拆除的时间和地点,并邀请权利人进行现场勘验和询问,听取相关意见。因此,您作为拆迁补偿房屋的权利人,有权利要求参与评估过程。

法律依据:

1.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科学评估结果,是确定征收房屋的用途、拆除的范围和范围内各房屋的补偿标准的依据。”

2. 《拆迁条例》第十六条:“征收单位在征收或者拆除前,应当将征收或者拆除的时间和地点告知权利人,并邀请权利人参加现场勘验和询问。听取权利人的意见,征求权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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