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若对拆迁安置房评估和鉴定结果不满意,可先向评估机构或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要求重新评估或鉴定。如仍无法解决争议,可向当地房屋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最后,如申诉未果,可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起诉。
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挪用、擅自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住宅所有权。
2.《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查、确认拆迁安置房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居住条件、地段等情况。
3.《房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十条 房地产估价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估价行业准则,不得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评估结果和商业秘密,不得违背良心、职业操守和社会公德。
4.《房产鉴定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房地产鉴定机构应当认真、客观、公正地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提供鉴定服务,不得协助或者充当违法活动的工具,不得泄露鉴定结果和商业秘密,不得违背良心、职业操守和社会公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