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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不视为侵犯著作权?

来源:舟格财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不视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他人已发表作品,评论介绍作品或解释问题时适当引用已发表作品,报道时事新闻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发表作品,以及刊登或播放其他媒体已发表的时事性文章,但需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侵犯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法律分析

不视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一般包括:当事人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为报道时事新闻、介绍、评论某一作品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不视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哪些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拓展延伸

著作权保护的边界:哪些行为被认定为合法使用?

著作权保护的边界涉及了对哪些行为被认定为合法使用的界定。在著作权法中,存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的例外规定,这些行为不被视为侵犯著作权。例如,在合理范围内的个人学习、研究、评论、新闻报道等行为,以及为教育、科研、社会公益等目的进行的合理使用,都被认定为合法使用。此外,合理的引用、转载、备份、修复等行为也被允许。然而,这些行为的具体界限仍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需要考虑使用的目的、使用的范围、使用的效果等因素。因此,对于哪些行为被认定为合法使用,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以确保在合法范围内使用他人的作品。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不视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个人学习、研究、欣赏已发表作品,介绍、评论作品并适当引用已发表作品,报道时事新闻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发表作品,以及刊登或播放其他媒体已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著作权保护的边界涉及对合法使用的界定,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确保在合法范围内使用他人的作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2018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出版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存正式出版物的,由出版主管部门依照有关出版管理的法律、行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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