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终审判决能否申请再审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二审判决经宣判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为了保证判决的公正、准确、合法,法律还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即对的生效判决,如发现确有错误,可以通过进行再审予以纠正的程序。
以民事诉讼案件为例,有以下情况,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l)由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提起。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规定:“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因此,作出终审判决的,如发现已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应依照法律规定决定进行再审,依法作出正确的判决。
(2)由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申请。《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或者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可以申请再审。但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如不符合上述规定,审查后,应将予以驳回。当事人申请再审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3)由有监督权的人民提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有权对人民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20规定的情形时,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在实践中,民事诉讼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有权提出抗诉的人民提出申诉,由审查申诉是否符合条件,决定是否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