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再审程序包括当事人申诉、自行决定再审、最高或上级提审或指令再审、最高抗诉启动再审。刑事申诉审查程序适用两级申诉制度,和分别进行审查。申诉被驳回后可以再次申诉,但经两级审查被驳回后应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再审程序中,上级审监庭负责处理适用法律等问题。
法律分析
一、刑事案件如何启动再审程序是怎样的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申请再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或者人民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经本级院长提交,各级人民审判委员会自行决定再审。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3)最高法、上级人民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法律依据:同上第二款。
(4)最高检、上级人民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抗诉,启动再审。
法律依据:同上第三款及《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九十五条。
二、刑事申诉审查程序是怎样的
刑事申诉审查程序适用两级申诉制度。
(1)申诉审查程序——
对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经作出生效判决的同级审查后不予抗诉的,如果继续申诉,那么上一级应当受理;
对于经过两级审查受理并且省级已经复查的,不再立案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2)的申诉审查程序——
申诉被驳回的,可以向上级人民再次申诉。
但一份申诉经过两级人民审查均被驳回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经上级立案庭指令下级再审的刑事案件,下级审监庭在审理中遇有适用法律等问题需向上级请示的,应由上级哪一个庭负责办理。上级立案庭指令下级再审后,案件已进入再审程序,立案庭的审查立案工作已经完结。按照立审分离的原则,上级立案庭不再对已进入再审程序案件的实体审理进行指导。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下级审监庭的审理中对适用法律等问题确需向上级请示的,应由上级审监庭负责办理。
结语
刑事再审程序灵活多样,包括当事人申诉、自决再审、最高或上级提审或指令再审,以及最高检或上级决定抗诉启动再审。刑事申诉审查程序分为和审查,适用两级申诉制度。经过审查后,申诉被驳回的可以再次申诉,但经两级审查均被驳回的应劝说申诉人撤回申诉。再审程序中,上级立案庭不再指导实体审理,而下级审监庭在审理中对适用法律等问题需请示上级审监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 人民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再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二百一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