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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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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有、、当事人,具体程序如下:
1、审理,由本院决定再审的由本院审理,由上级启动的可由上级提审或指令下级再审,抗诉的原则上由接受抗诉的再审及法定的事实和证据问题可由下级审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原则上由中级以上审理及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的可由基层审理;
2、审判组织形式和程序类型,决定再审可中止原判执行,再审无程序,适用原生效裁判的一审或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审理范围,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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