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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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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的规定,

(一)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一、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地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二)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三)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四)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不履行合同会有什么责任

(一)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应当支付该价款或者报酬的逾期利息;

(三)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四)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者退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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