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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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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的范围

(1)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各种违纪处分不服。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 学籍等纪律处分及其他处分。

(2)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如在教育管理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侵犯学生身体健康权,侮辱学生,侵犯学生人身自由权,随意剥夺学生荣誉称号,侵犯学生荣誉权等行为。

(3)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财产权,如违法乱收费、乱推派、没收学生财物、罚款、强迫学生购买非必需教学物品或与教学无关的物品等。

(4)学校或教师侵犯了学生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对学生进行不公正评价以及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等行为。

(5)以上未列及的有关学生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其他行为,学生均可提出申诉。

(6)提出申诉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受教育申诉制度的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1)申诉人。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主要包括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教育者本人及其监护人。在这里,监护人可依法律规定产生。

(2)被申诉人。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被申诉人, -般是指受教育者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工作人员以及教师。

、受教育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受教育者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申请。

(2)受理。申诉机构在接到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的申诉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于受理,不符合申诉条件均答复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埋由。

(3)处理。受理机构应通过审查,调查,直接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和理由等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如果逾期未作处理,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诉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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